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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聯(lián)系方式>>文章來源:未知 時間:2023-04-07
根據(jù)《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符合以下四項資格條件的在京外地戶籍人員可以申報北京市積分落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應為北京市公安局核發(fā)的《北京市居住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領(lǐng)。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應為男60周歲(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歲(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崗人員)55周歲(不含)以下,且用人單位正常連續(xù)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diào)整,按新政策執(zhí)行。
三、在京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補繳記錄累計不超過5個月)。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各項險種的繳費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guān)規(guī)定。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繳費狀態(tài)正常。
在此期間,申請人可能存在社會保險補繳記錄,如果補繳記錄累計不超過5個月且沒有斷繳記錄,將被視為連續(xù)繳納,符合積分落戶資格條件??稍L問(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通過“參保人員繳費信息”模塊,進入服務頁,選擇下方“個人補繳信息”頁簽對補繳月數(shù)進行查詢。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刑事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戶籍地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證明為
核實依據(jù)。
需要注意的是:
此項資格條件貫穿積分落戶全程,發(fā)現(xiàn)申請人在落戶手續(xù)辦理前曾因犯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的,終止其積分落戶辦理程序,已取得的積分落戶資格應予取消,已落戶的予以注銷。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對上述情況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書面報告。